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0日
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帮促更多大学生自主创业,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是指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成功企业家以及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管理咨询行业的专家。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建立创业导师库。创业导师实行聘任制管理,聘期三年。创业导师的遴选、评审及日常管理,由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
第四条 创业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ㄒ唬┯祷さ车幕韭废摺⒎秸胝?,遵纪守法,具有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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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芄话镏笱莆沾匆嫡?、树立创业意识、开拓创业思路、策划创业方案、拟定创业项目、建设创业团队、指导创业管理、分享创业经验、提供创业资源;
?。ㄋ模┯蟹岣坏拇匆蹈ǖ季榛虺晒Φ拇匆稻?,具备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平台,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ㄎ澹┥硖褰】担炅湓?5周岁以下。
第五条 创业导师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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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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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根据创业导师实际工作量和创业大学生对创业导师的评价,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标准进行考核评价,对连续两次考核评价“不称职”的创业导师予以解聘。
第七条 创业导师授业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创业导师授业期内,大学生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2021年4月30日废止。